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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丁连娣与甄学雷、刘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连娣,甄学雷,刘慧,丁政,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613号申请执行人丁连娣,徐塘发电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甄学雷,农民。被执行人刘慧,教师。被执行人丁政,教师。被执行人甄鑫,邳州陈楼水利站工人。申请执行人丁连娣与被执行人甄学雷、刘慧、丁政、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甄学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以94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扣减12000元)。被执行人丁政、甄鑫对被执行人甄学雷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执行人甄学雷负担。被执行人甄学雷、刘慧、丁政、甄鑫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36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