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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环玉与景文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景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景某某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某某段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景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某某段工资中扣留(提取)人民币500.00元至人民币6,747.50元止(单位放假期间往后自动顺延)。二、上述扣留(提取)款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某某段领取。三、上述执行款扣留完毕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