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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光芳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3)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芳,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582号原告李光芳,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9号。法定代表人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芳诉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光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