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明侠与董善法、胡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侠,董善法,胡宏平,董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侠被执行人:董善法被执行人:胡宏平被执行人:董莹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侠与被执行人董善法、胡宏平、董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