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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伟与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张伟,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恩德西里62-1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02197009124435。委托代理人冯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组织机构代码55651073-5。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勇,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明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