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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某、李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武某,李某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吴某,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西婆合村。被告武某,女,现年47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李某,女,现年67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某、李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自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杨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