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礼县傻老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乳制品配送中心与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县傻老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乳制品配送中心,张晓军,魏士元,肖晓明,丁引学,包彦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礼县傻老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乳制品配送中心地址礼县城关镇杨磨村负责人马秀莲,女。被告张晓军,男。被告魏士元,男。被告肖晓明,女。被告丁引学,男。被告包彦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礼县傻老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乳制品配送中心诉张晓军、魏士元、肖晓明、丁引学、包彦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审查材料后,通过给原告做工作,原告以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注销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县傻老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制品配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礼县傻老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乳制品配送中心承担。审 判 长 秦 泰审 判 员 南 燕人民陪审员 文望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