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临沂恒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恒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丰收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孟祥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恒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崔峰,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以及加工行为地都是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应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协议》,商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设计、订做、安装的冷冻加工设备。内容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要件,其加工行为地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购销协议》中第十条2项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向原告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条款明确,临沂恒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陵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