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8号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A单元19层8室。法定代表人王建苹,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再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滞纳金的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王闻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