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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侯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昕,宋国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58号原告侯昕,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宋国锋,住鄄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区2号楼商业裙2号楼003号。负责人赵善勇。委托代理人石敏丽,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昕与被告宋国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昕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昕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侯昕负担。审 判 长  刘 标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