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执一字第0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刚与被执行人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志荣、李华、王永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刚,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华,王永刚,赵志荣,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中执一字第00009-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刚。委托代理人程永睿,商洛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王永刚。委托代理人王福民系李华、王永刚的代理人。被执行人赵志荣。申请执行人陈建刚与被执行人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志荣、李华、王永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陈建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758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志荣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陈建刚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陈建刚与被执行人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志荣、李华、王永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福民自愿以其位于西安市阎良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新村的房屋及院落折价850000元抵偿陈建刚的债务748400元(包括赵志荣的33000元),利息陈建刚予以放弃,剩余的101600元从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陈建刚的第三期债务中冲抵,被执行人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房产移交给申请执行人陈建刚,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一、二期到期的债务即被告西安阎良福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陈建刚215400元;2014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500000元及第四项即被告赵志荣在201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陈建刚还款43000元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东审判员 郭 冬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