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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8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刁殿存与张恩起、张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殿存,张恩起,张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865-2号原告:刁殿存被告:张恩起被告:张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殿存与被告张恩起、张书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恩起、张书珍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恩起、张书珍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