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8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刁殿存与张恩起、张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殿存,张恩起,张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865-2号原告:刁殿存被告:张恩起被告:张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殿存与被告张恩起、张书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恩起、张书珍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恩起、张书珍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