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祝庆义与陈保军、孙建明、张宗波、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庆义,陈保军,孙建明,张宗波,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祝庆义。被执行人陈保军。被执行人孙建明。被执行人张宗波。被执行人刘光辉。申请执行人祝庆义与被执行人陈保军、孙建明、张宗波、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庆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清翔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