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风海与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66-2号原告马风海。被告张旭。本院在审理马风海与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风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桤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李绍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