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诉被告暴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暴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胡XX。被告暴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 佳人民陪审员 矫恒才人民陪审员 许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