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沈文君与张亚明、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君,张亚明,谭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沈文君,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张亚明,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谭静,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君与被告张亚明、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