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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与卢华英、倪保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卢华英,倪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舒元兵,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卢华英,女,汉族,1964年5月2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倪保富,男,汉族,1951年4月3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卢华英、倪保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李全安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