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春风与德州中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案字(2014)第023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州中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劳人仲案字(2014)第023号仲裁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献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