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振亮与赵阳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亮,赵阳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张振亮,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文留镇东张庄村。被告:赵阳阳,女,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文留镇张庄村。原告张振亮诉被告赵阳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现在无法找到被告,等找到被告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传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