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被告郭某,女,生于1985年3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