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被告郭某,女,生于1985年3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