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符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黄某,住所地。原告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婚后被告从不关心原告生活,很少承担家庭责任,更不顾及原告的感受。被告自2009年因赌博与原告吵架离家起,夫妻开始因感情不和而长达5年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没有主动联系原告要求和好,对原告漠不关心,家庭的重负已经使原告苦不堪言,被告的冷漠更是令原告感到彻底的绝望。被告近二、三年全无音讯,人不知去向。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在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因赌博与原告吵架而离家,与原告分居多年,对原告漠不关心,夫妻感情一直没有修复。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予抗辩,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国钊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寒窦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