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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甲,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甘某甲,女,汉族,201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霍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甘某乙,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甲诉被告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甘某甲以被告变更住址及电话,原告另寻解决办法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启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