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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培忠与梁平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培忠,梁平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2号原告罗培忠,农民。被告梁平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培忠诉被告梁平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培忠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培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罗培忠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陈玉华审 判 员  周毅峰人民陪审员  吴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琼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