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强与被告孟凡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杨国强。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被告孟凡荣。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强与被告孟凡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孟凡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葫芦岛市南票区,本案应由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强与被告孟凡荣共同生活期间在葫芦岛市南票区张相公乡丁屯村居住,双方分居后被告在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孟屯村居住,原、被告双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葫芦岛市南票区,故被告孟凡荣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如下:被告孟凡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