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剑林与贺玉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剑林,贺玉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43号原告谭剑林,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贺玉珍,女,沙坪坝区玉珍餐厅经营者,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剑林与被告贺玉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剑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剑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