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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昕昊与姚素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昕昊,姚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昕昊,男,201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姚素兰,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素兰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素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