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莫俊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莫俊婧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0号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莫俊婧。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公司)与被申请人莫俊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嘉里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463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年终奖,嘉里公司也没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仲裁期间,嘉里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仲裁庭审后向仲裁委员会邮寄提供了三年的考评结果、年度调薪、花红统计表共三份证据,仲裁裁决认为嘉里公司未提供证据有误。嘉里公司的年终奖是根据公司效益发放的。莫俊婧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的考评分都很低,为68分、60分、64分。尽管前两年发放了年终奖,但2013年由于决定不续签合同,且公司的效益不好,所以不应发放。与莫俊婧情形相同的员工也没有发放年终奖。而且,即使要发放年终奖,莫俊婧的年终奖也是酌情发放的,并非法定发放,仲裁裁决的金额亦有误。嘉里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三年的工作表现评核、年度调薪表、实发花红统计表、员工手册节选及仲裁庭审笔录各一份。被申请人莫俊婧答辩称: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但员工手册规定年终花红根据公司效益及在职员工年终个人考评情况酌情发放。莫俊婧2013年全年都是工作的,考评是64分,为C档,属胜任的级别。C档的员工很多都发放了。据此,应以平时月工资的2.5倍作为年终奖。由于莫俊婧是2011年5月30日入职,因此当年的系数是1.48。2012年莫俊婧请了产假和病假,所以系数也比较低。但2013年全年正常出勤,没有事假和病假。嘉里公司主张效益不好,并没有提供证据。嘉里公司称仲裁期间提供了年度调薪,莫俊婧没有见到。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嘉里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年终花红根据公司效益及在职员工年终个人考评情况酌情发放,现该公司又称没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嘉里公司主张效益不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成立。仲裁期间,嘉里公司提出发放年终奖时莫俊婧已离职,并表示系由于莫俊婧表现不佳嘉里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鉴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是根据在职员工年终个人考评情况酌情发放,而莫俊婧2013年在职并进行了考评,因此嘉里公司因莫俊婧已离职而拒绝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虽然员工手册规定是酌情发放,但鉴于嘉里公司在仲裁指定期间未就发放年终奖的具体条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委员会据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于证据,仲裁委员会系认为嘉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莫俊婧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而非认为嘉里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事实上,裁决书第二页已载明嘉里公司提供的考评结果等证据。嘉里公司称仲裁委员会认定其未提供证据,理解有误。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嘉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463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