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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佳旺与许丽珍、曾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江佳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平东镇。委托代理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泽滨,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被告许丽珍,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曾勇科,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佳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丽珍、曾勇科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一栋,因该房产已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房屋拍卖款已存入法院帐户等待执行分配,故现要求查封该房屋拍卖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案外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丽珍、曾勇科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帐户内的房屋拍卖款人民币2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