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387号原告:胡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褚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