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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义务,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