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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永谋与曾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谋,曾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陈永谋,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雪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谋诉被告曾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陈永谋负担。审判员  刘爱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