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志杰与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杰,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宋志杰,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学院路北侧24#楼(后勤服务楼)24号楼。法定代表人范现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2号楼25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杰诉被告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施工地位于新郑市碧水蓝天小区内,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施工地位于新郑市碧水蓝天小区内,属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晓丽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