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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与翁豪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翁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柯海波。被执行人翁豪杰。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与被执行人翁豪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舟定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翁豪杰名下无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