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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邑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旬邑县建筑公司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邑县建筑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邑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旬邑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旬邑县城关镇泰塔路。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男,该公司党支部书记。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泰塔路建筑公司楼下,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邑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2014)旬邑执字第0017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搬出了租赁的两间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被执行人返还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