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俞寒轩与陈洋妹、陈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寒轩,陈环,陈洋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俞寒轩,男,1973年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环,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执行人:陈洋妹,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俞寒轩与被执行人陈环、陈洋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陈环、陈洋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职能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第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刚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