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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恢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区支行与烟台市牟平区皮鞋材料厂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区支行,烟台市牟平区皮鞋材料厂,牟平区皮鞋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恢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孔庆森,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皮鞋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孙书坚,厂长。被执行人牟平区皮鞋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厂长。本院在执行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区支行与烟台市牟平区皮鞋材料厂,牟平区皮鞋材料厂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恢执字第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杰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