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军德申请执行王彩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德,王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676-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德,男,生于1970年10月13日,汉族,住许昌县桂村乡水道杨村。被执行人:王彩锋,女,生于1969年11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鸿畅镇贾湾村10组。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彩锋在金融部门款项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彩锋价值1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