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理洪与青岛天之源水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洪,青岛天之源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王理洪。被告青岛天之源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武,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洪诉被告青岛天之源水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天之源水产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理洪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