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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夏步国、唐高勤与唐高勤、陈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步国,唐高勤,陈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夏步国。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高勤。被告陈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步国诉被告唐高勤、陈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