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XX与朱再军、李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朱再军,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97-1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吕海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再军,男。被告:李红,女。本院审理的原告XX诉被告朱再军、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现金17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朱再军、李红所有的现金17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诗红所有的担保财产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万象城4幢、5幢D-1803(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67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