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洪某甲,女,41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洪某乙,男,37岁。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洪某甲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