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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美笙与邓文凤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笙,邓文凤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陈美笙,女,1959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柳城县大埔镇。委托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文凤,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4元(原告陈美笙已预交),减半收取2652元,由原告陈美笙负担。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正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