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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文教锅炉厂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松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一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长执字第307号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文教锅炉厂,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金宝街丙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峰,厂长。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松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月分团60号地。法定代表人焦学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文教锅炉厂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松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按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