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小东与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东,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孙小东,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陈仕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袁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3658332-5。法定代表人颜克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梅(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华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东诉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孙小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小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小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东撤回对被告铜梁县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孙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