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艳秋。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46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893.31元。因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893.3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晁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