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借款8万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账号为6214481001060116255中的1.8万元津贴收入予以提取。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账号为6214481001060116255的津贴收入继续予以扣留,停止支付。在收到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解除扣留通知书之前,不得为任何人支付,至本案案款扣足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玲审判员 王丽娥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