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韩换峰与孟令虎、杨会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换峰,孟令虎,杨会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韩换峰,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孟令虎,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杨会民,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美景嘉园26幢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彦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换峰诉被告孟令虎、杨会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换峰以将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换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程美玲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社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