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雷养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菲,女,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4号。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畅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