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虹与陈文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陈文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陈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培坤。被告陈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虹与被告陈文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