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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行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美娟与李秀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美娟,李秀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林美娟,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李秀鸿,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鸿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5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