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美娟与李秀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美娟,李秀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林美娟,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李秀鸿,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鸿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5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来源:百度搜索“”